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大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籍贯陕西省富平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镇,现住址大同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邢某某、许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1日晚,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同府工地因施工材料被埋与大同府另一施工队发生纠纷,警察到达现场后,双方离开现场。2019年10月22日早8时左右,张某乙前往大同府工地讨要说法处理此事,被大同府工地负责人牛某某、许某某、邢某某等人殴打。后张某甲得知儿子张某乙被打,纠集其亲戚及其手下工人前往大同府工地与牛某某等人发生群殴,在群殴过程中牛某某等人致张某乙轻伤二级,牛某某方的许某某轻伤二级,邢某某轻伤一级以及牛某某本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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