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西奉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现住奉新县**镇**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2018年4月中旬从上海一家废品回收站里以5元一个的价格购买了800多个圆桶滤芯,利用货车将购买来的800多个圆桶滤芯从上海运至位于奉新县**镇**村南坑龙水库滤芯回收加工厂,并在自挖的一个水泥池内利用水枪冲洗圆桶滤芯得到铁渣,从4月中旬至6月1日被抓获为止,邰某某共冲洗了300个左右圆桶滤芯,通过冲洗圆桶滤芯共得到6454.6kg铁渣,未做清洗的圆桶滤芯总计515个。被不起诉人邰某某通过冲洗圆桶滤芯得到的铁渣经过奉新县环保局委托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检测铁渣中铜、锌、总铬高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判定此固体样品为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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