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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邱兵兵)(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0年6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006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流湖乡北城村大城**村***号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市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同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黄金首饰等系赃物而收购,涉案金额35000元。同年3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退赃30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所退赃款作为上游犯罪违法所得一并随案移送法院依法处理。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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