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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邱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7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人邱某某、董某某长期在兰陵县芦柞镇小吴皇路村陈某某家中帮助陈某某私自宰杀生猪出售,涉案价值十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是否有非法经营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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