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9********5036,汉族,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4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该案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万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9日)。
万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等人利用网络虚构事实诱使他人充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万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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