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96********,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村*号,现住上犹县东山镇**公寓**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第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3月13日第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上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在上犹县**影院门口经过时,见一辆黑色豪爵踏板摩托车未上锁,便将该车盗走,后将被盗车辆停放在上犹县**公寓停车棚内。2017年9月5日,上犹县公安局依法传唤邱某某到案,邱某某对其盗窃摩托车一事供认不讳。2017年9月25日,经上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值为人民币41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