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邵**,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6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未曾受过刑事处罚;2018年2月14日因拒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8年2月28日拒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司法拘留15日;2018年3月15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我院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邵**。被不起诉人邵**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泗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9月20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22日重新受理;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22日重新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于多年前开始建设淀粉厂,场址位于泗水县苗馆村****,后又陆续扩建。扩建过程中邵**于2009年至2012年通过承包或换地的方式,分别取得本村村民邵**等10人的口粮地11.93亩。2005年10月12日邵**注册成立泗水县苗馆镇***淀粉厂,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淀粉加工、销售。2011年6月23日邵**注册成立泗水县***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淀粉加工、销售。2016年11月2日邵**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苗馆镇***集体土地300平方米,用于粉皮加工厂建设。该宗地经对照苗馆镇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基本农田。2016年12月15日泗水县国体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泗水县***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计9000元的罚款。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邵**到泗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邵**供述、证人王**、刘**、蒋**、邵**、邵**、王**、邵**、邵**、邵**、赵**、邵**、马**证言以及书证。
经审查泗水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见证人为刘**、蒋某某,其中蒋某某是本案的举报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出具的《泗水县苗馆镇*****淀粉厂破坏耕地案勘测定界测绘成果报告》,未注明或说明本次勘测定界测绘的委托单位和现场指界人。以上证据为瑕疵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在本案退查阶段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进行现场勘验、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案涉案土地进行勘测定界测绘,但侦查机关未予补正,因此对该两份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本案现有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客观,但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邵**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其一,被不起诉人邵**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是否均为农用地不清。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泗水县苗馆镇邵家村邵**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认定:邵**擅自占用泗水县苗馆镇***集体土地25.33亩进行非农业建设,破坏行为属于压覆、硬化、挖损破坏。但该鉴定意见未明确该擅自占用并破坏的集体土地25.33亩是否均为农用地。
其二,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邵**非法占用农用地25.33亩存疑。被不起诉人邵**及其辩护人均辩解其所建的淀粉厂内含有其他人占用的土地。经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依法组织被不起诉人邵**对本案的涉案地块进行指认,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出具的《泗水县苗馆镇*****淀粉厂破坏耕地案勘测定界测绘成果报告》未注明或说明本次勘测定界测绘的委托单位和现场指界人。因此,不能排除其辩解成立的可能性。
其三,被不起诉人邵**是否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或补办土地使用手续不清。被不起诉人邵**提供其向泗水县国土资源局缴费的收据2张、收到条1张,对此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提供证据说明其缴款用途。
本案经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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