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围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63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及其哥哥邵某乙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家园门口夜市,因琐事与田某、郎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田某在厮打过程中受伤。经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田某的伤是邵某甲所致,只能证实是在打架过程中形成的,再次退查,也已无法取得新的证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围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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