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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邵晓雷)(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5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9年5月16日20时40分许,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新日”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郏县龙山街道文化路与永安路交叉口处逆向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豫D*****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提取的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舞阳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故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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