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鹤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出生地同户籍地,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更名为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以下简称鹤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鹤北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法制大队执行。
本案由鹤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鹤北分局送达黑鹤北检诉刑诉调证〔2020〕2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壹份。鹤北分局于2020年11月17日向我院回复调取证据报告书壹份。
鹤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7日16时25分,邵某某驾驶牌号为黑D****6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鹤北局繁茂路由南向北行至万家生鲜超市门前路段,实施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邵某某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2mg/100ml。民警带领邵某某到鹤北林业局医院进行了血液样本采集。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3.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通知鹤北分局调取证据,本院仍然认为鹤北分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在抓获前其是否有饮用药酒的行为,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故对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3.5mg/100ml是否为其驾驶机动车时的酒精含量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确系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鹤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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