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鄱阳县**医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村,现住鄱阳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邵某某制定了**医院泌尿科手术收费模板,通过虚增“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经输尿管扩张术”、“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等手术项目费用以及虚增“钬激光光纤”器材费用增加病人的手术费用,骗取国家的医保资金合计8016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虚报医保费用数额及邵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鄱阳县公安局已扣押的涉案款物90万元,由鄱阳县公安局移交鄱阳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法处理。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