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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邵洪吉)(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街**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接到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3恢执字第15 号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瞒报自己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内 8041. 76 元人民币的存款;且以抗诉为由,阻止其债务人陈某某向杨某某履行债务;2017年12月26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将自己实际拥有(登记在左某某、罗某某名下)的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河畔花园59号楼1单元901室的房屋转让给汤某某后,于2018年4月9日过户至侯某某名下,用以隐瞒自己财产,拒不执行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一初字第01688 号判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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