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82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室,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旅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阿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我院于2020年10月2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阿鲁科尔沁旗**项目部员工宿舍内与李某某、于某某、朱某某、曾某某等人喝酒时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口角,随后邵某某用饭碗和筷子将李某某脑门打伤的同时致其脚踝骨受伤。经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右踝关节粉碎性骨折伴脱位属轻伤一级,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事发后邵某某多次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并主动承担了其民事赔偿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客观上无法证明李某某的脚踝伤是邵某某打伤所致,但是也不能排除不是邵某某打伤所致。邵某某对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已无再次退回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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