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89********,汉族,初中肄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镇**花园**栋**单元**室。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虚构注册临沂**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后将虚构注册的临沂**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700元钱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谋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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