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栋**房。201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9年3月初某日凌晨,何某某、邹某某、禤某某结伙到韶关市武江区**村**号**楼门口,发现被害人申某某的电动车后,由何某某在周围望风,邹某某、禤某某一同拆卸电动车电池,将电动车电池盗走。盗走电池后,由邹某某、禤某某电池卖出,何某某分得赃款50元人民币;
二、2019年7月8日凌晨1时许,何某某与邹某某到韶关市武江区**路**号对面的巷子,发现被害人黄某某的电动车后,何某某将该电动车推到附近的凉亭内,由邹某某拆卸电池,将电动车电池盗走。盗走电池后,何某某和邹某某到韶关市武江区**路“**”网吧将电池拿给一名叫“玉某某”(未到案)的男子,由“玉某某”卖出电池。
三、2019年7月9日1时许,何某某与邹某某到韶关市武江区**路**号,在一楼的车库内发现被害人胡某某的电动车,何某某将该电动车推到附近的凉亭内,由邹某某拆卸电池,将电动车电池盗走。盗走电池后,何某某和邹某某到韶关市武江区**路“**”网吧将电池拿给 “玉某某”,由“玉某某”卖出电池。
后指派有关人员对被盗电池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标的于2019年9月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叁拾壹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认定邹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其参与了盗窃两次的犯罪事实,对于盗窃数额无法核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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