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乡**村委**屯**组附67。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0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瑞丽市**街新荣华旅社206号房间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玛某某发生性关系,其造成被害人玛某某手臂和右小腿有淤青。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05日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