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唐山市开平区******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7日至2月7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20年1月3日21时58分许,郑某某驾驶冀B*****号**普通客车在开平区新苑路新城道口行驶,执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郑某某酒精含量为119.6mg/100ml。对郑某某进行采血,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mg/100ml。检验报告已向当事人送达并生效。
经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并未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所以本案的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亦不符合以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故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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