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1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弋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2019年在“**”山溪用夜间照明的方法猎捕了至少38只的刺胸蛙。另外,郑某某还帮王某某代销过两次刺胸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