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盈江县**镇**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3月至5月郑某某2次跟胡某某购买柴油,并为此在某某加油站非法加装油罐进行储存,在2018年3月至5月期间,郑某某在与胡某某购买柴油时经通过电话联系,胡某某安排胡某甲、李某某在前面探路,运输柴油的驾驶人员番某某、罗某某二人前往运送柴油,郑某某开着云******车到某某加油站与平原镇方向四公里处一个过磅点等候运输柴油的车辆进行过磅,过磅完成后前往太平农机加油站卸油处将柴油下到加装的柴油罐内,卸油完成后再次到之前过磅处进行过磅,除去毛重,然后郑某某通过农行银行卡打到胡某某建行银行卡,一共购买18余吨柴油,价值8万余元。2018年07月至9月郑某某2次跟胡某某购买柴油,郑某某在与胡某某购买柴油时经通过电话联系,胡某某安排胡某甲、李某某在前面探路,运输柴油的驾驶人员番某某、罗某某二人前往运送柴油,郑某某开着云******车到平原镇宏安木材过磅处等候运输柴油的车辆进行过磅,过磅完成后前往木材加工厂铁皮房的储油罐里进行卸油处理,卸油完成后再次到之前过磅处进行过磅,除去毛重,然后郑某某通过农行银行卡打到胡某某建行银行卡,一共购买18余吨柴油,价值8万余元。郑某某在通过盈江县**镇农机加油站合法手续贩卖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柴油谋取高额利润,未售卖完的不合格柴油,被盈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了18000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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