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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想想)(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程某(已判决)以每周至少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一千元的好处费拉拢郑某某投资开设网络赌场,郑某某分别于程某在国购名都开设的赌场中投资4万元,在建投世界花园小区开设的赌场中投资2万元,总计获利8500赌分(1赌分等于1元钱),其中在程某开设赌场期间郑某某在赌场内参与赌博,程某将郑某某下注的赌资上线李某某(已判决)返回的利润与郑某某分成,郑某某获利约23000赌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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