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凤,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3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普宁市**局**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严某某,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凤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12月30日晚,在同案人郑某丙和(已判刑)的组织下,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凤和同案人邱某某、朱某某、郑某丁(均已起诉)及郑某戊友、郑万社、郑某己顺、郑桂号、郑某庚、赖某某(均已判刑)、郑某辛、郑某戊卫、温某某、温锦田、郑云林、郑某贰有、郑某壬、郑某癸、郑某戊省、郑某壹讲、郑某贰生、郑某戊其、郑某戊侠、谢某某强、郑某叁锐、郑伟光、黄喜亮(均在逃)等人合股,在普宁市云落镇云落村市场内开设“牌九”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俗称抽水)牟利,参赌人数50人以上。
2005年12月31日晚,刑警大队案件审查中队接报后,组织安排林某某队长带领民警郑某肆生、甘某某、杨某某、方某某、许敏锐前往普宁市云落镇云落村市场内开设的“牌九”赌场查处,现场聚集50人左右正在赌博,民警查处执行公务时,遭到同案人郑某丁、郑某丙和、郑某庚、郑某己顺、郑某戊友、郑云林、郑伟光、郑某贰有等十几人的围攻、殴打,致执行公务的民警林某某、郑某肆生、杨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某为轻伤,郑某肆生、杨某某为轻微伤),公务用车被砸坏(损坏修复费用为人民币458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凤本人否认参与开设赌场,只有同案人原有的口供能相互印证郑某甲凤合股参与开设赌场,且后来已推翻原对郑某甲凤的指证,缺乏被害人的指证及辨认、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其他种类的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凤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凤不起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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