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00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南*巷**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8年10月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5日将本案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4月17日二次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2日、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陆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郑某甲(原**村党支部书记,后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镇长,已起诉)利用其在当地的影响力及宗族势力,在自己离任村支部书记后,违反组织程序,扶植郑某乙上位任**镇**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负责广东陆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征地、建设之机,安排其胞弟郑某丙(另案处理)及郑某丁(已起诉)控制废旧物资收购、安排其妻舅郑某戊(已起诉)垄断柴油供应、安排其胞弟郑某丙、郑某己(另案处理)控制***生活区的肉菜供应,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陆丰市**镇**村及***电厂区域内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逐渐形成以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等人为主要组织者、领导者,以郑某戊、郑某丁、黄某某、郑某庚、郑某辛(均已起诉)、黄某甲(已不起诉)及郑某己、郑某壬、郑某癸(均另案处理)等为骨干成员,以郑某1、卓某某、郑某2、郑某3、郑某4、卓某甲、卓某乙、郑某5、李某某(均已起诉)、卓某丙、郑某6、郑某7(均已不起诉)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郑某8、郑某9、李某丁、郑某10(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在陆丰市**镇**村及***电厂区域内形成黑秩序,给***电厂的生产者、经营者等造成心理压制,逐步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该组织以郑某甲为核心。2008年间,在广东陆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厂进驻陆丰市**镇**村后,郑某甲利用负责***电厂征地、建设之机,发现有利可图,为获取自身的政治利益,指使郑某辛挑动村民上访,捏造事实,欺骗上级,谎称村民对征地问题不满;为牟取私利,利用政治背景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安插其亲信郑某乙、郑某丁、郑某辛及郑某丙等人进入村委会工作,且在自己离任村支部书记后,违反组织程序,扶植郑某乙上位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排斥异己,架空村委会其他干部。2009年,**村村民因对***电厂征地赔偿及村干部郑某甲等人不满多次上访,郑某甲以村委名义带领村干部黄某甲、郑某辛及其家族成员郑某己、郑某11(另案处理)、村民郑某10等人阻止村民上访,在陆丰市**镇自来水厂招待所3楼房间内将准备上访的郑某12、郑某13、郑某14等人殴打致伤。为让上访村民心理形成威慑,郑某甲胞弟郑某己于2010年1月2日驾驶白色面包车在陆丰市**镇**村新村委会附近拦截参与上访村民林某某及其儿子林某甲,并将其二人殴打致伤。他们一伙以郑某甲为首,以黄某甲、郑某辛、郑某己为骨干,郑某10等人为成员进行有组织的犯罪,已初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形成以后,郑某甲以其身份及在当地的影响力安排其妻舅郑某戊在陆丰市**镇**村***路中段经营柴油。郑某戊及其妻子李某某负责管理,同时招揽李某丁、朱某某为油站的员工。为打压竞争对手、牟取暴利,达到垄断柴油供应的目的。郑某戊伙同其胞弟郑某15(另案处理)等人于2009年8月20日对经营“**加油站”的李某甲及其员工薛某某进行恐吓、殴打,并扣押其运送柴油的车辆。报警后,郑某戊才同意放回扣留车辆。郑某甲因其妻舅郑某戊殴打李某甲等人一事前往李某甲家“调解”,实则借此机会对李某甲进行威胁,警告李某甲不准再往***电厂内输送柴油。为达到垄断***电厂内的柴油供应,郑某戊、李某丁等人继续采用殴打、恐吓的手段实施犯罪,2016年3月2日,郑某戊等人又对向***电厂运送柴油的郑某16、郑某17进行殴打、恐吓;同年4月,郑某戊、李某丁再对向***电厂运送柴油的郑某18、郑某19进行恐吓,威胁其不准再向***电厂运送柴油。通过郑某甲、郑某戊等人的威胁、恐吓,对李某甲、郑某16、郑某17、郑某18及郑某19等人形成了心理压制,此后,李某甲等人不敢再往***电厂运送柴油。郑某甲、郑某戊、李某丁及李某某通过打击竞争对手,控制了***电厂的柴油供应。

郑某甲不满足控制垄断柴油供应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为控制废旧物资收购行业。郑某甲安排其胞弟郑某丙及郑某丁、郑某乙等人于2008年10月23日注册成立陆丰市**镇**回收站,同时招揽郑某庚、黄某某、卓某某等人合伙共同经营**回收站。**回收站的股东有郑某丙、郑某乙、郑某戊、郑某丁、卓某某、郑某庚、黄某某等7人。**回收站成立后,郑某甲利用其身份及当地的影响力向***电厂的经理陈某某打招呼,让其在收购废旧物资方面给**回收站予以关照。

郑某甲获悉***电厂建设施工队伍庞大,施工人员生活区食堂使用肉菜量巨大,又安排其胞弟郑某丙、郑某己控制***电厂内生活区的肉菜食材供应。为垄断肉菜食材的供应,郑某丙、郑某己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6年5月14日对竞争对手胡某某、陈某甲进行恐吓、威胁,胡某某、陈某甲迫于郑某丙及郑某己等人的势力,停止向***电厂内供应肉菜食材。至此,以郑某甲、郑某丙及郑某乙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得到发展、壮大。

以郑某甲、郑某乙及郑某丙为首的犯罪组织为达到区域控制、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打击竞争对手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3月25日,在郑某乙、郑某丙的策划指挥下,纠集了郑某丁、黄某甲、黄某某、郑某1、郑某庚、郑某8、郑某9、郑某2、郑某3、郑某5、郑某4、卓某甲、卓某丙、郑某辛及郑某己、郑某壬、郑某癸、郑某10(均另案处理)等人有组织地对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货车司机殴打及对该公司运载废旧物资的货车进行打砸,并对货车司机及押车人员实施殴打,将货车扣押至村委,司机被强行押回**村大町。陆丰市**镇政府、**派出所多次交涉未果。经郑某甲出面同意后,才允许带回扣押货车。此后,为彻底压制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敢再与其竞争,郑某丙于27日至29日多次组织郑某庚、黄某某、郑某2等人对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在***电厂4号生活区食堂进行滋事、骚扰;同年4月11日,郑某丁等人再次拦截、恐吓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运载废旧物资的司机,造成了该公司人员的心理压制,此后,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敢再在***电厂收购废旧物资。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多名一般成员,组织分工明确、层次清晰。

自2008年***电厂进驻广东省陆丰市**镇起,郑某甲利用其在当地的影响力及宗族势力,在自己离任村支部书记后,违反组织程序,扶植郑某乙上位任**镇**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负责***电厂征地、建设之机,安排其胞弟郑某丙及郑某丁控制废旧物资收购、安排其妻舅郑某戊垄断柴油供应、安排其胞弟郑某丙、郑某己控制***生活区的肉菜供应,逐渐形成以郑某甲、郑某丙等人为主要组织者、领导者,以郑某戊、郑某辛、郑某己、郑某丁、黄某甲、黄某某、郑某庚、郑某癸、郑某壬等为骨干成员,以郑某2、郑某3、郑某8、郑某9、郑某4、卓某甲、卓某乙、李某某、李某丁、郑某10、郑某6、郑某1、卓某某、卓某丙、郑某7、郑某5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郑某甲任陆丰市**镇**村村委支部书记时,凭借家族人员众多,长期掌控村委大权、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安插亲信郑某丁、郑某辛、黄某甲进入村委会工作;郑某甲在自己离任陆丰市**镇**村村委支部书记后,违反组织程序,扶植郑某乙上位任**镇**村村委书记,郑某乙上任后,继续启用郑某丁、郑某辛、黄某甲等村干部、郑某丙、郑某庚等聘用人员继续掌控**村基层政权,形成了基层政权与宗族势力合流进行违法犯罪,攫取经济利益的黑社会组织。

(2)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等人在郑某甲与***电厂经理陈某某“打招呼”后,于2008年10月23日由郑某丁经手以郑某戊的名字注册陆丰市**镇**回收站,同时招揽郑某庚、黄某某、卓某某等人合伙共同经营**回收站。**回收站的股东有郑某丙、郑某乙、郑某戊、郑某丁、卓某某、郑某庚、黄某某等7人,其中郑某丙占有2股、郑某乙、郑某庚共占2股、郑某丁占1股、黄某某占1股、郑某戊、卓某某共占1股。**回收站成立后,为称霸一方,达到垄断***电厂内的废旧物资收购的目的。以回收站为平台,以***电厂为据点,郑某丙、郑某乙等人先后有目的地纠合郑某戊、郑某丁、黄某某、郑某庚、卓某某、郑某辛、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卓某甲、卓某乙及郑某8、郑某9、郑某己(在逃)等人有组织地实施3. 25寻衅滋事及***电厂4号生活区寻衅滋事等多宗违法犯罪活动,打压竞争对手,从中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不断地壮大该组织势力,形成了以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3)郑某甲利用负责***电厂征地、建设之机获悉施工机器众多,机器使用柴油量巨大,安排其妻舅郑某戊垄断施工机器的柴油供应。2014年和2017年间郑某戊以其父亲郑某20(在逃)的名字先后注册了“陆丰市**林场加油站”、“陆丰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柴油,郑某戊妻子李某某负责管理,同时招揽李某丁、朱某某为油站的员工,李某丁在郑某戊的指使下,多次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未在其油站购买柴油的人员到其油站加油;郑某戊等人还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

(4)郑某甲利用负责***电厂征地、建设之机获悉施工队伍庞大,施工人员生活区食堂使用肉菜量巨大,指使其胞弟郑某丙、郑某己控制***生活区的肉菜供应,同时,郑某己招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蔡某某等人为员工,为达到垄断肉菜供应的目的,郑某丙、郑某己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强迫对手退出经营。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1)以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08年10月23日注册了**回收站,**回收站的股东有郑某丙、郑某乙、郑某戊、郑某丁、卓某某、郑某庚、黄某某等7人,每股出资人民币1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该笔资金用于购买回收站的货车、桌椅等物资。成立后,通过恐吓、寻衅滋事等手段,达到垄断废旧物资收购的目的,牟取暴利。2017年底**回收站的股东每股各分得红利人民币2000元;**回收站的工作人员平时用餐等费用统一由回收站的财务郑某8支付。

(2)郑某戊等人于2007年开始位于陆丰市**镇**村***路中段的住处非法经营柴油。2014年和2017年间先后注册了“陆丰市**林场加油站”、“陆丰市**贸易有限公司”继续非法经营柴油。郑某甲、郑某戊及李某丁等人为垄断***电厂及周边的柴油供给,通过恐吓、阻止及殴打等手段强迫竞争对手退出经营,牟取暴利。经查,郑某戊经营的“陆丰市**林场加油站”及“陆丰市**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出售柴油给中国电建集团****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共176005升,获款人民币567546. 99元、广东**(卢某某)共320. 315吨,获款人民币1692364.9元、河北省建设*****有限公司共245260升,获款人民币1238498. 63元、上海**(集团)有限公司20596升,获款人民币119845.6元、广东省**建设有限公司194164.7升,获款人民币1096182.7元。总计获款人民币4714438. 82元。

郑某戊于2013年购买一辆奥德赛小汽车供郑某甲使用。

(3)郑某丙、郑某己等人为垄断***电厂及周边的肉、菜等食材供给,通过恐吓、阻止等手段强迫竞争对手退出经营,牟取暴利。

(4)郑某甲为隐瞒其与回收站、加油站、肉菜供应中攫取的经济利益勾连,用郑某6的身份在中国银行开户656169******的账户、在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800100014********的账户,用郑某7的身份在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800100012********的账户,郑某丙先后转至郑某甲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12********账户的赃款2笔,共人民币15万元;转至中国银行656169******账户的赃款l笔,共人民币70万元。郑某戊先后转至郑某甲的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12********账户的赃款l笔,共人民币39万元;李某某转至郑某甲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14********账户的赃款1笔,共人民币17万元。郑某己转至郑某甲的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14********账户的赃款4笔,共人民币135000元;郑某己转至郑某甲的中国银行656169******账户的赃款3笔,共人民币29万元。

由此,该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其中,扣押车辆及冻结财产的情况:①扣押本田牌奥德赛小汽车一辆(车牌:粤B2****;车主:郑某戊)、丰田牌小汽车(车牌:粤BJ****;车主:郑某丙)、三力牌大型汽车(车牌:粤BT****;车主:郑某戊)、福田牌大型汽车(车牌:粤VR****;车主:陈某乙)、宗申牌三轮车(车牌:无;车主:郑某丙)各一辆。共扣押涉案车辆4辆。②冻结郑某己陆丰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人民币32378. 85元;冻结案件关系人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人民币8222.88元;冻结案件关系人李某甲陆丰联社账号人民币122529. 64元;冻结案件关系人陈某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4287. 13元;冻结案件关系人郑某21中国平安银行账号人民币23009. 45元;冻结案件关系人郑某21中国平安银行账号人民币4948. 57元;冻结案件关系人翁某某在中国平安银行账号人民币309918. 80元;冻结案件关系人郑某22光大银行账户人民币5023.68元;冻结案件关系人卢某甲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109757. 77元;冻结案件关系人陈某丙陆丰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人民币176904. 14元;冻结案件关系人陈某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人民币6760. 53元;冻结案件关系人詹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人民币43337. 78元;冻结案件关系人陶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人民币50012. 65元;冻结案件关系人陶某某陆丰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人民币990. 42元;冻结案件关系人卓某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人民币1328. 18元。冻结账户资金共人民币899410. 47元。③冻结郑某7房产(坐落于陆丰市**镇老车站对面**公路北(****大道)**花园五幢1402号);冻结案件关系人郑某23房产(坐落于陆丰市**镇老车站对面**公路北(陆城**大道)**花园*幢****号);冻结郑某8房产(坐落于陆丰市**镇广汕公路北侧**花园*幢*单元***号);冻结案件关系人卓某戊房产(坐落于陆丰市**镇老车站对面**公路北(****大道)**花园五幢****号),共冻结房产四处。

3、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

以郑某甲、郑某乙及郑某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陆丰市**镇**村及***电厂区域,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1)2017年3月25日,郑某乙、郑某丙等人参加、指挥郑某庚、黄某某等十几人对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运载废旧物资的货车进行打砸及对司机卢某乙进行殴打,致卢某乙轻微伤、货车多处损坏。

(2)为继续打压竞争对手,于2017年3月27日至29日间,郑某丙多次组织黄某某、郑某2、郑某3等人继续对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广东**工程有限公司陆丰***电厂工程项目部食堂及所在4号区的员工宿舍区进行搔扰、滋事,严重影响*号区内食堂的正常经营及生活区员工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食堂一定经济损失。同年4月11日,郑某丁组织郑某8等人再次对运载废旧物资的货车进行拦截、对货车司机曾宪钦进行恐吓、威胁,造成运载废旧物资的货车无法正常运营。

(3)2016年5月14日,**镇**村村民胡某某、陈某甲等人向***电厂*号生活区的****食堂供应肉菜,遭到郑某丙及其弟郑某己等人恐吓,导致胡某某、陈某甲等人不敢再向*号生活区食堂供应肉菜,现该区域食堂的菜肉由郑某丙及其弟郑某己独家供应。

(4)2016年8月21日(农历七月十九日),**镇**村做戏,村民郑某24准备载矿泉水进入现场售卖,途中遭到郑某丙、郑某25等人的阻止及殴打。当其亲属郑某26、郑某27、郑某28等人赶到现场与郑某丙等人进行理论时,也被郑某丙等人殴打致伤。郑某24、郑某26、郑某27的损伤为轻微伤。

(5)郑某甲、郑某戊等人为了垄断***电厂及周边的柴油供给,对竞争对手李某甲等进行打压。2009年8月20日,郑某戊、郑某15(在逃)等人对李某甲、薛某某进行殴打,扣留其送油车辆。李某甲报警后,郑某戊才将扣押的车辆放回,期间又对薛某某、李某甲进行恐吓、威胁,警告其不能再送油进入***工地。几日后,郑某甲(郑某戊姐夫,时任**村村委书记)等人前往李某甲住处解决此事,郑某甲威胁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警告李某甲不要再供油给***电厂,柴油由郑某戊独家供给。2016年3月2日,郑某戊等人对向***电厂运送柴油的郑某16、郑某17进行殴打、恐吓;同年4月,郑某戊、李某丁对对向***电厂运送柴油的郑某18、郑某19进行恐吓,威胁其不准再向***电厂运送柴油。此后,李某甲、郑某16、郑某17、郑某18及郑某19等人迫于郑某戊等人的势力,不敢再往***电厂运送柴油。

4、该团伙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垄断***电厂及周边柴油供应、废品收购、生活区的肉菜供应,在陆丰市**镇**村及***电厂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郑某甲、郑某乙及郑某丙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实现攫取经济利益和控制、影响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上述暴力、威胁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在陆丰市**镇**村及***电厂区域形成黑秩序,给群众和有关行业经营人员形成心理压制。遭受迫害的群众和有关行业经营人员,敢怒而不敢言。在该团伙的暴力威胁之下,陆丰市**镇**村及***电厂区域内有关行业经营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严重破坏。

(二)郑某戊等人非法经营成品油案

郑某戊、李某某(已起诉)及同案人郑某20、李某丁(均在逃)于2007年开始位于陆丰市**镇**村***路中段的住处非法经营柴油。2014年和2017年间郑某戊以其父亲郑某20的名字先后注册了“陆丰市**林场加油站”、“陆丰市**贸易有限公司”继续非法经营柴油。

经查,郑某戊、李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间,以注册的“陆丰市**林场加油站”“陆丰市**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在未取得广东省经信委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非法出售柴油给中国电建集团****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共176005升,共计获款人民币567546. 99元、广东**(卢某某)共320. 315吨,共计获款人民币1692364.9元、河北省建设*****有限公司共245260升,共计获款人民币1238498. 63元、上海**(集团)有限公司20596升,共计获款人民币119845.6元、广东省**建设有限公司194164.7升,共计获款人民币1096182.7元。

(三)郑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8年5月8日,时任**村书记、主任的郑某甲代表**村委会以建“**文化活动中心”名义向陆丰市改革和发展局申请立项,拟向汕尾市国有**林场征林地30000m²(折合45亩)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同年5月19日陆丰市改革和发展局(陆发改[2008] 36号)批复,同意此立项,批复中载明“项目建设须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不妨碍广东******能源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依规定须招投标”。同年5月22日,汕尾市国有**林场(甲方)与郑某甲代表**村委员会(乙方)签订《征用林地协议书》,同意**村征取位于汕尾市国有**林场所属**工区的30000m²(折合45亩)林地。同年11月27日,广东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粤林地许准[2008] 62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村民委员会使用以上林地,并载明“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缴纳有关占用林地的补偿费用。建设用地批准后,需要采伐林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郑某甲在征地过程中,村委由于没法付给汕尾市国有**林场的征地费用(征地费用共46.5万元。其中林地补偿费31.5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15万元。)及其他经费开支,郑某甲以村委的名义向****学校校长郑某29借款70万元。在以上林地征得后,郑某甲明知对所征得的林地是要作建设用地,且明知是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用途才能使用,在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之前,便对该地进行挖土、填土、推平等三通一平的平整工作,改变了该30000m²林地的地表地貌;在没有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便着手建设**村委办公楼至2009年建成,面积有1309.53m²(其中村委公办楼占地面积230.75m²,已铺成水泥地板1078.78m²)。

2008年12月20日,**村委为还清向郑某29的70万元借款,郑某甲没有向有关部门申办报批手续及对该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程序,将该地其中24000m²林地抵价70万转让给郑某29,并以**村委名义与郑某29签订《转让使用林地协议书》,同意郑某29有权对所转让的林地作出总体规划和设计。土地转让后,郑某29在没有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依据《转让使用林地协议书》对土地进行挖土、填土、推平等平整工作,改变该土地的土地属性,总面积为7678.9m²。

(四)李某甲被强迫交易案

郑某甲、郑某戊等人为了垄断***电厂及周边的柴油供给,对竞争对手李某甲经营的“**加油站”进行打压。2009年8月20日,郑某戊、郑某15等人于***电厂大道(电厂至生活区路段)附近伺机作案,当李某甲派员工薛某某送柴油前往***电厂的途中,郑某戊伙同同案人郑某15(在逃)等人持钢管等器械阻拦,并对薛某某进行殴打、恐吓。李某甲闻讯赶赴现场后也遭到郑某戊、郑某15等人殴打,将其运送柴油车辆扣留至“**林场加油站”。李某甲报警后,郑某戊才将扣押的车辆放回,同时再次对薛某某、李某甲进行恐吓、威胁,警告其不能再送油进入***工地。几天后,郑某甲(时任**镇党委委员、**村村委书记)等人前往李某甲家解决此事,郑某甲警告李某甲以后不要再供油给***电厂,柴油由郑某戊独家供给。自此以后,李某甲等人迫于郑某甲、郑某戊等人的势力,不敢再送油至***电厂工地,自此工地的柴油由郑某戊供应至被抓获之止。

(五)郑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

2009年11月7日晚,陆丰市**镇**村村民郑某12、郑某13、郑某14及林某某等人因对陆丰***公司征地问题及**村村干部郑某甲等人存在不满,组织村民在陆丰市**镇自来水厂招待所3楼房间内商量上访事宜。

郑某甲(时任陆丰市**镇**村村委党支部书记)获悉该消息后,遂带领郑某己、郑某辛、黄某甲及郑某11、郑某30等人闯至自来水厂招待所郑某12等人所在的房间内。郑某甲等人在与村民郑某12、郑某13等人在理论过程中,由于黄某甲阻止村民郑某13等人对其进行拍摄发生冲突,郑某己、郑某辛、黄某甲及郑某11、郑某30(均在逃)等人对郑某12、郑某14、郑某13等人进行殴打致伤,经法医学检验,郑某12、郑某14、郑某13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六)郑某己寻衅滋事案

2010年1月2日,郑某己因村民林某某控告其兄郑某甲一事心怀不满,遂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至陆丰市**镇**村新村委会附近伺机作案,当林某某及其儿子林某甲(11岁)坐乘郑某31的摩托车途经该处时,被郑某己驾车进行拦截。截停后,郑某己对林某某进行殴打,林某某儿子林某甲在拉扯郑某己时,也遭其殴打致伤。经法医学检验,林某某、林某甲均为轻微伤。

(七)郑某戊强迫交易案

郑某戊获悉郑某16、郑某17向***电厂供应柴油的情况。为打压竞争对手,实现其垄断***电厂内柴油供应的目的,郑某戊于2016年3月2日指使两名男子在陆丰市**镇***电厂路段对往***电厂供应柴油的郑某16、郑某17进行拦截,郑某戊赶到现场后对郑某16、郑某17进行殴打。此后,郑某16、郑某17迫于郑某戊等人的势力,不敢再往***电厂运送柴油。

(八)郑某18被强迫交易案

2016年4月,李某丁获悉郑某18向***供应柴油的情况,驾驶一辆小四轮货车在***电厂圆盘附近将准备往***电厂运送柴油的郑某18拦截,同时打电话给郑某戊。郑某19闻讯赶至现场时,郑某戊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也随后赶到,双方发生争执,期间郑某戊对郑某19进行恐吓、威胁。此后,郑某19、郑某18迫于郑某戊、李某丁等人的势力,不敢再往***电厂运送柴油。

(九)胡某某、陈某甲被强迫交易案

郑某丙、郑某己在获悉胡某某、陈某甲合伙向***电厂3号生活区的****食堂供应肉类和蔬菜等食材,为称霸一方,谋取暴利,达到垄断***电厂内供应肉类和蔬菜等食材的目的。于2016年的5月14日上午9时许,郑某己带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等人驾驶一辆五十铃货车于***电厂*号生活区的****食堂门口伺机作案,当陈某甲准备运输供应配送肉类和蔬菜等食材途经此处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郑某己等人将其拦下进行辱骂、威胁,警告其以后不准再向***电厂*号生活区的****食堂供应肉类和蔬菜等食材。同日下午,同案人郑某己通过电话的方式对胡某某进行恐吓、威胁。

同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郑某丙带领一名男子(身份未明)再次对***电厂*号生活区的****食堂供应肉类和蔬菜等食材的陈某甲进行威胁、恐吓,警告其不准陈某甲再继续送菜肉至食堂,否则就会吃亏。自此以后,***电厂*号生活区的****食堂肉类和蔬菜等食材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郑某丙、郑某己等人供应,陈某甲、胡某某不敢再向食堂送菜肉,致使受到损失。

(十)郑某丙、郑某辛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6年8月22日晚7时许,郑某辛、郑某丙、郑某25(在逃)等人于***大埕处借着**村举行祭祀活动进行戏曲表演村委维持秩序的名义,在**村村民郑某24用摩托车准备载水准备进入场内售卖时,将郑某24摩托车拦下,阻此其进入。郑某24遂打电话叫其兄弟到场帮忙搬水,郑某丙等人以为郑某24是叫来帮手前来打架,遂对郑某24殴打。在郑某24的兄弟郑某26、郑某27及其堂叔父郑某28等人得知其被打赶到现场与郑某丙等人理论时,也被郑某丙、郑某辛、郑某25等人殴打致伤,后被送至陆丰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24、郑某26、郑某27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十一)“03. 25”**寻衅滋事案

郑某乙、郑某丁、郑某戊及同案人郑某丙等人密谋组织经营收购废旧物资事宜后,由郑某丁经手以郑某戊的名义于2008年10月23日注册陆丰市**镇**回收站,同时招揽郑某庚、黄某某、卓某某等人合伙共同经营**回收站。**回收站的股东有郑某丙、郑某乙、郑某戊、郑某丁、卓某某、郑某庚、黄某某等7人。**回收站成立后,郑某甲利用其在当地的影响力向***电厂的经理陈某某打招呼,让其在收购废旧物资方面给郑某丁等人予以关照。

2016年12月5日,**回收站通过竞标,取得***电厂****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废旧物资收购经营权。2017年3月15日****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再次招投标,16日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1300元价格中标。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后,郑某乙、郑某丙等人认为对方有意抬高价钱争夺生意而伺机报复。为称霸一方,达到收购废旧物资的目的,多次对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运载废旧物资货车进行拦截、恐吓及威胁。

同年3月25日上午,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郑某庚、黄某某、卓某某、郑某8(在逃)等人在**回收站密谋后,决定阻止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运载废旧物资,并进行分工。郑某丙、卓某某等人认为强行阻止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卢某乙等人运载废旧物资有可能会与其发生冲突,遂指挥卓某甲前往**镇对卢某乙等人进行跟踪。同日14时许,在郑某乙、郑某丙的授意下,郑某8驾驶小汽车进入***电厂内,对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装载、运输废旧物资的货车进行跟踪,黄某某驾驶粤VR****的货车至***电厂门口附近伺机作案;同时,郑某乙、郑某丙召集郑某辛、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5及同案人郑某己、郑某癸、郑某32、郑某33(均在逃)等十几人在**村大埕处(原**村村委旧址后面)集中,随后前往***电厂门口附近伺机作案。当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卢某乙、郑某34等人驾乘载着废旧物资的两辆货车驶出***电厂门口时,黄某某、郑某癸(在逃)遂分别驾驶小六轮货车及一辆“土炮”车进行拦截。同时,郑某1驾驶一辆载有郑某3、郑某33(在逃)等人及三勾叉、长矛、木棒等作案工具的三轮车赶到现场。拦停大货车后,黄某某爬至其驾驶的粤VR****的货车车厢处将三勾叉、长矛及木棒等作案工具扔至地上。郑某丙、郑某庚、郑某1、郑某2、郑某辛、郑某4、卓某丙、郑某5、卓某丙及同案人郑某癸、林某乙、郑某8、郑某9、郑某33、郑某35、郑某壬(均在逃)等人相继到场,郑某庚、郑某1、郑某辛、郑某4、郑某癸等人从三轮车及地上拿起器械。在郑某丙、郑某辛等人的指挥下,郑某癸、郑某庚、黄某某等人持械对载有废旧物资的粤M0****货车进行打砸,将货车司机卢某乙逼迫下车进行殴打。过程中,郑某癸爬上该车驾驶室将一装有行驶证、驾驶证及29000元人民币黑塑料袋取走。尔后,郑某乙、黄某甲、郑某丁等人和**村村委治安员到场,在郑某乙、郑某丙的授意下将载有废旧物资的粤M0****货车开至**村村委,司机卢某乙、郑某34被强行押回**村大町。

期间,继续对卢某乙进行殴打。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村大町将司机卢某乙、郑某34解救回派出所,粤M0****货车仍被郑某乙等人扣留在**村村委。派出所多次与郑某乙交涉扣留的粤M0****货车事宜无果后,经郑某甲出面同意后,郑某乙才允许带回被扣押的粤M0****货车。经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砸的粤M0****货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573. 25元。

同年4月11日,为继续对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废铁回收生意的搔扰、打压,郑某丁组织郑某9等人再次对运载废旧物资的货车进行拦截、对货车司机曾宪钦进行恐吓、威胁,造成运载废旧物资的货车无法正常运营。

(十二)***电厂*号生活区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3月25日之后,郑某丙等人为了继续对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废铁回收生意的搔扰、打压,进而对其公司所承包广东**工程有限公司陆丰***电厂工程项目部食堂及所在*号区的员工宿舍区进行搔扰、滋事。

2017年3月27上午约11时30分许,郑某庚、黄某某、郑某2、郑某3、卓某甲、卓某乙等伙同同案人郑某癸、郑某壬(均在逃)等人驾驶摩托车,闯至项目部区域的生活区及食堂,采用响喇叭、加大摩托车油门制造噪音等方式对生活区及汕尾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堂进行骚扰。造成食堂的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号生活内食堂的正常经营及生活区员工的生产生活秩序。

(十三)“3. 29”***4号生活区被寻衅滋事案

在2017年3月27日,郑某庚、黄某某、郑某2等人在***4号生活区吵闹、骚扰以后,在2017年3月29上午约11时50分许,郑某庚、黄某某、郑某2、郑某3、卓某甲、卓某乙等伙同同案人郑某癸、郑某壬等人驾驶摩托车,又再次闯至项目部区域的生活区及食堂。继续采用响喇叭、加大摩托车油门制造噪音等方式对生活区及卢某乙经营的食堂进行骚扰。再次造成食堂的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4号生活内食堂的正常经营及生活区员工的生产生活秩序。

(十四)郑某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郑某6系郑某甲的司机,在侦办郑某甲、郑某丙、郑某戊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过程中发现郑某6农村信用社800100014********及中国银行656169******、699069******的账户均与郑某丙等人有大额、频繁资金划转。

经查,郑某6提供其银行账户协助郑某甲与陈某丙的妻子关某某、陈某丙及郑某丙、郑某己等人频繁资金划转,且郑某6拒不交代银行转账情况,严重影响对郑某甲、郑某丙及郑某戊等人犯罪行为的追究。其中,于2016年6月6日郑某6转入陈某丙的妻子关某某62218859720********的账户人民币20万元系郑某6利用其银行账户协助郑某甲偿还陈某丙赌博“六合彩”的欠款;于2017年8月1日郑某6转入陈某丙的800100005********的银行账户人民币35万元系郑某6利用其银行账户协助郑某甲归还陈某丙的借款;于2016年l月22日郑某6转入郑某戊62284814160********账户人民币36万元;郑某己800100009********账户转入郑某6账户135000元;郑某己62172816329********的账户转入郑某6账户共人民币10万元;郑某己62218859720********的账户转入郑某6账户人民币19万元;郑某丙6217995973********的账户转入郑某6账户人民币70万元;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1814160********的账户转入郑某6账户人民币17.5万元。2018年7月16日于本市内湖检查站扣押驾驶的粤B2****的奥德赛小汽车,经查实,该车常年由郑某甲使用,车主系郑某戊。

2018年7月16日于本市内湖检查站扣押驾驶的粤B2****的奥德赛小汽车,经查实,该车常年由郑某甲使用,车主系郑某戊。

(十五)郑某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郑某7系郑某甲的妻姨,在侦办郑某甲、郑某丙、郑某戊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过程中发现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与郑某丙、郑某戊等人有大额、频繁资金划转。

经查,郑某7提供其银行账户协助郑某甲与陈某丙、陈某丙及郑某丙、郑某戊等人频繁资金划转,且郑某7拒不交代银行转账情况,严重影响对郑某甲、郑某丙及郑某戊等人犯罪行为的追究。其中,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转入陈某丙中国储蓄银行账号为:6059720072********的账户共51笔,共计金额人民币1887500元;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转入陈某丙中国储蓄银行账号为:62179959700********的账户共88笔,共计金额人民币3512940元;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转入陈某丙中国储蓄银行账号为:800100005********的账户共l笔,共计金额人民币18000元;陈某丙中国储蓄银行账号为:800100005********的账户转入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75笔,共计金额人民币2551320元。郑某7与陈某丙资金的往来,系郑某7利用其银行账户协助郑某甲偿还陈某丙赌博“六合彩”的欠款。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转入陈某丙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820090********的账户9笔,共计金额人民币1516800元;陈某丙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820090********的账户转入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2笔,共计金额人民币30万元;陈某丙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51418********的账户转入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l笔,共计金额人民币291000元;陈某丙的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05********的账户转入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l笔,共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转入郑某丙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00881********的账户人民币35000元;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转入郑某丙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14166********的账户人民币4万元;郑某丙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179959700********的账户转入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人民币15万元;郑某戊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为:800100005********的账户转入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人民币39万元;郑某7陆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100012********的账户转入郑某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14160********的账户人民币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陆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