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衢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住浙江省江山市**镇**村第*小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原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原上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从江苏张家港市华盛精化工有限公司买入205吨工业氯化钾运到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坑口村一废弃厂房内堆放。2018年6月4日,郑某某在转移这批工业氯化钾货物的过程中被发现,经过原上饶县环保局的取样并交由第三方公司检测,发现该批货物里的氟化物含量超标,经原上饶县环保局认定,该固体废物属危险废物。同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自己进货并堆放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原上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不起诉人主观目的是购入工业氯化钾进行加工或贩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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