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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做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捕前住惠来县**镇**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将本村“尾齐田”的山地转租给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方某某(已死亡)用于提炼黄金,期限5年,租金共3万元。此后,黄某某、方某某与汕头市潮阳区人“老猪”(另案处理)雇佣外省工人,利用废旧电路板,用强酸分离方法提炼黄金。同年4月14日下午13时某某,苏某某(己判刑)在潮阳区贵屿镇携带109.5公斤废旧电路板,与另外4名各自携带废旧电路板的男子,由“老猪”驾车载到该窝点南侧加工棚非法提炼黄金,每提炼1公斤废旧电路板付给“老猪”12元加工费。当晚8时许,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到场查处,抓获苏某某,其他人逃离,现场查获粉未状黄金550克、废旧电路板15公斤、硫酸、硝酸等物品一批。

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查获的550克粉未状金属是黄金,含量为99.13%。

经惠来县物价局鉴定:550克黄金价值人民币153494元,15公斤废旧电路板无回收价值。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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