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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日照市东港区******号,个体。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4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诉讼权利义务。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日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多拨宽带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情况下,将从丁某某、史某某处转租的多拨宽带账户,再转租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三十余万元。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从丁某某处承租到多个多拨宽带账号,先后通过支付宝等方式给丁某某转账29万余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维系史某某的关系,达到长期使用多拨宽带账号的目的,以分红的方式支付给史某某好处费7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日照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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