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雷州大道**号**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雷州市西湖街道办辖区雷州大道**号之**原**局职工宿舍二楼北面一侧一套房,是廖某某、郑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烟丝的窝点,该套房是廖某某岳父郑某一从1999年12月就同房屋所有人谢某某租赁使用。通过我局刑事现场勘查人员和网警技术员,对现场勘验检查及对房内电脑等设备进行勘验检查,勘查发现套房内所有房间及门口走道、楼梯转台处都堆满烟丝及吸烟用品。现场的烟丝和吸烟用品经雷州市烟草专卖局暂扣清点核算,烟丝重量为1177.72千克(其中,已查明价格的烟丝1028.82千克,未查明价格烟丝148.9千克),经雷州市烟草专卖局估价1177.72千克烟丝货值1094349.5元(其中,已查明价格的烟丝1028.82千克货值1083916.08元,未查明价格烟丝148.9千克货值10433.42元),吸烟用品(滤嘴棒)数量为156万支,经雷州市烟草专卖局估价货值58968元。现场勘查扣押的购进、销售帐本记录有销售记录统计销售货值为74万元。在现场查扣以“柒记”、廖某某、黄某某名称通过雷州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和湛江市顺丰快递速运有限公司雷州营业部快递销售寄件快递单据达14161张,通过调取快递单据上寄件人的联系电话和姓名,查实是廖某某及其妻子郑某某等人以“柒记”、廖某某、郑小姐、黄某某等人的名字通过“中通”、“顺丰”等快递公司进行快递销售烟丝。雷州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和湛江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雷州营业部的快递员证实,廖某某与妻子郑某某在雷州市西湖街道办辖区雷州大道**号之**原**局职工宿舍二楼北面一侧一套房内进行互联网进行销售烟丝并通快递的形式进行发货;通过对现场扣押的电脑进行电子勘验检查,发现大量有关销售烟丝信息、烟丝名称和阿里旺旺登录帐号等信息。廖某某、郑某某等人2018年3月19日以“柒记”、廖某某、黄某某名称通过雷州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和湛江市顺丰快递速运有限公司雷州营业部快递发出包裹截留返回进行调取扣押的47个包裹拆解后发现全都是烟丝和吸烟用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烟丝和吸烟工具滤嘴棒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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