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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大学本科,江西省高安市人,职工,家住高安市**巷**号**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高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 年11月15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赣C*****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高安市桥南路南入口处(水果批发市场路段)时被在那里执勤的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对郑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g,随后将郑某某带到高安市骨伤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8]毒鉴字第1108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得知: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30mg / 100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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