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3312,汉族,务农,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横峰县,家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横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横峰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23日补查重报;同年6月2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横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横峰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1日18时许,被害人郑某乙和郑某甲、李某某夫妻二人因菜地权属纠纷发生,郑某乙与李某某发生撕扯,后郑某甲使用路边捡来的杉木棍殴打郑某乙,导致郑某乙眼部受伤,郑某甲的妻子倒地不起。经鉴定郑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甲一直否认其伤害了郑某乙的眼睛,证人均未目睹郑某乙眼睛受伤的经过,无法相互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