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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福志)(公开版)_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11963********,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8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2 月5 日10 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石湖沟乡杨木村七组郭某甲母亲家中向郭某甲讨要工钱,郭某甲哥哥郭某乙与郑某某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后撕打起来,郭某乙持斧头砍郑某某两斧,郑某某用木棒将郭某乙头部打伤,造成郭某乙入院治疗的后果。2017 年4 月17 日,经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乙的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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