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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逸生)(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生,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1983********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无前科。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月24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9月20日要求撤回起诉,法院于2017年9月24日裁定准许撤诉。

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郑某龙与郑某绵及其朋友在月城镇一烧烤摊喝酒。至凌晨5时许,郑某龙买单后将未喝完的酒退还烧烤摊,双方各自回家后,郑某绵认为郑某龙将未喝完的酒退掉,让其在朋友面前很没面子,便通过手机微信找郑某龙理论,其二人在手机微信吵架,后郑某绵前往郑某龙家找其继续理论,郑某绵来到郑某龙家门口后用脚踹其家大门,郑某龙开门后郑某绵就在郑某龙家里发生吵架,在吵架过程中郑某绵用手抓住郑某龙的头部撞向墙壁和门柱,致郑某龙额头受伤。犯罪嫌疑人郑某生在其家楼梯看到郑某龙被殴打后,从楼梯冲上前将郑某绵推倒在地上,致郑某绵左手臂骨折,后双方前往医院治疗。经揭阳市产业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绵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郑某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违法犯罪事实 。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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