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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郝会连)(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于20204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驾驶车牌号冀R*****小客车,在安次区**镇**村“**超市”前与另一辆小客车相撞,后民警到现场处置,发现郝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58.2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的血液与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计量不一致,无法证实血液酒精浓度,认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郝某某不起诉。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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