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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郝保才)(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汉族,小学文化,利辛县**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利辛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成立,郝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齐某某(另案处理)系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郝某某和齐某某,公司会计吴某某(另案处理)。在侦查中发现吴某某是雪文服饰公司的代账会计,同时也是阜阳市**公司的代账会计,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9月26日期间,郝某某以支付吴某某票面金额6%的好处费,安排吴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阜阳市**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88366.49元,税款64497.23元,价税合计452863.72元。经利辛县税务局查实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中40张被认证扣税款57749.8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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