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71********,汉族,本科文化,群众,原山东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2号**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12月30日,同年12月29日提请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4日经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锦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 5月22日被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5月14日移送法院。2020年8月1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2020年8月19日延期审理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侦,2020年9月18日恢复庭审。2020年11月13日法院第二次开庭。2020年12月18日从法院撤回起诉。
锦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山东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集资,年息10%,郝某某系山东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联系赵某出资200万元并以郝某某个人名义借给山东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于2013年9月至2016年期间,又以山东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募集资金并付年息10%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共计3860万元,得款后借给搞小额贷款生意的同学于某500万元、通过同学苏某某转借给搞房地产开发的徐某某3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累计2380万元、炒黄金100万元等高风险投资,以期获取更高收益,结果借给他人款项大部分未能收回,炒股亏损,造成巨额损失。诈骗事实被赵某察觉后,郝某某退还部分赃款,至案发仍有850万元赃款无力退还。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又陆续向被害人赵某退赃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锦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郝某某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故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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