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02********062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组,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8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4日、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月15至2019年1月29日、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于10日),本院于2019年4月10 日以郝某某涉嫌诈骗罪起诉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因案件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撤回起诉。
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22日,被害人通过郝某某借给郝某某朋友罗某某现金30万元,后来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郝某某谎称被害人需要用钱为名,从借款人手里要回被害人的借款30万元后,归个人使用,拒不归还。
我院将本案起诉到法院后,在法庭审理期间,案情发生变化,认定郝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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