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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郝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大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刑某某,河北冀盈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11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度九江**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5000余万元,且多为顶格开具。经查实,该批企业是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等人伙同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另案处理)委托九江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代办注册,公司注册成功后吴某甲、吴某乙在国家税务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家公司领取25份至50份10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吴某甲交代其从九江市国家税务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余份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税额570余万元,然后以每份约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上线孟某某(另案处理),并从中获利25万余元;孟某某交代其从吴某甲处购买了50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税额570余万元,然后以每份约6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上线刘某某(另案处理),并从中获利10余万元;刘某某交代其从孟某某处购买了4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开出去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郝某某不起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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