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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郝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街**,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3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贩卖毒品。2019年6月13日12点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员在阜新市**小区**号楼**下将购买毒品的柳某某、程某某抓获。经审讯,二人供述:2019年6月13日12点多在阜新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朋友郝某某家柳某某购买0.2克冰毒,柳某某通过微信向郝某转账****;当日程某某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花费200元人民币从郝某家购买了一****。二人曾经帮助过郝某某贩卖过毒品。2019年6月13日16时左右将郝某某在阜新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抓获。经审讯,郝某某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但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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