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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郝某某)(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407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同年5月22日因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南召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111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认定:2017年底,胡某甲在南召县**乡承包**钙业的矿山开采工作时,因炸药审批周期较长,胡某甲二儿子胡某乙打算试制炸药,胡某乙购买硝酸铵化肥及锯末,并用胡某乙皮卡车(车牌号豫R651RD)运至南召县**乡**村**组其外婆李某某家无人居住的老宅,并从自家运来大锅及购买的煤球、铁锨等炒制工具,准备试制土炸药。经过两三个月的多次试制,胡某乙成功制出重量约七八斤的土炸药。后胡某乙将试制的这些土炸药带到南召县**乡**村**组**钙业的矿上,并用胡某乙以前开矿剩下的电雷管进行爆破实验,后成功爆破。由于2018年春矿山全部停工,胡某乙没有继续制造土炸药,直到2018年后半年,**钙业四道沟矿复工,胡某乙分两次又联系并购买了七吨硝酸铵化肥,按照之前的加工方法,在南召县**乡**村**组胡某乙外婆李某某家无人居住的老宅成功炒制出约十一二袋土炸药,并用饲料编织袋盛装。胡某乙将制好的炸药用其皮卡车拉到位于南召县**乡**村**组其外婆李某某居住的平房里面进行储存。2019年4月22日13时40分许,南召县**乡**村**组李某某居住的平房发生爆炸,造成李某某、甘某某被炸身亡,周边多栋房屋严重受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郝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除了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以及同案犯胡某乙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现在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不供认犯罪,辩解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的虚假供述,同案犯胡某乙现在也不指认郝某某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犯罪,故南召县公安局认定郝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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