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8〕4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1********,汉族,初中文化,系庄河市鸿宇音像批发店经营者,住庄河市**街**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庄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5月2日、7月13日依法退回庄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18年6月2日、8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4月21日、7月2日、9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大公庄(食)诉字〔2018〕2号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系庄河市鸿宇音像店实际经营者,于2014年前后在庄河市分别向金河音像店孙家刚、童话音像店宋成和、育新音像店王丽华出售盗版影视光盘2000余张、700余张、700余张。此外,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8日在鸿宇音像店内查获光盘6980张,在金河音像店、童话音像店、育新音像店内分别查获盗版光盘1678张、546张和764张。经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剧鉴定,在上述四家音像店查获的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又经请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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