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郭**,男,****年**月**日出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3911,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密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3月21日被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鹏,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9月8日,郭**与陈**、高**、巩**合作成立了哈密市**有限公司,并选举郭**为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4年10月期间,郭**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以劳务费、工资等名义私自将公司账户中的181万余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同时将公司成立时购入的两辆机动车以10.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涉嫌侵占公司资金共计约191.5万元。
郭**供述称,自2013年开始,其与股东陈**产生矛盾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其为了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便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公司偿还所购买塔吊的月供、日常开销、支付塔吊挂靠费等。伊州区公安局经侦查认定其中约8.3万元系郭**用于支付挂靠公司的他人塔吊租赁费、借款,另有151.4164万元郭**提供了白条用于证实其资金使用情况。据此,伊州区公安局认定郭**职务侵占的数额为31.7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认定郭**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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