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58********,汉族,初中,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
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0月11日17时许,汝阳县蔡店乡郭村村民郭某甲酒后同岳某某、赵某某到同村村民郭某某家中,后因郭某某将大门锁住无法离开,郭某甲随后折返回郭某某家院内,在郭某某家厨房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引起打架,造成郭某某、郭某甲互有伤情。后经鉴定,郭某甲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郭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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