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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华立)(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0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现住**镇***村**大街057号,于2019年8月21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退回公安局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

汶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郭某某以经营养牛场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多次向本村或附近群众20人借款达70余万元。期间,因其经营不善致使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无法偿还高额借款。2013年6至7月,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然采取虚构上级发放补助,隐瞒经营真相等手段,先后向汶上县**镇**村的朱某甲借款3万元,朱某乙3万元、孟某某借款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于2013年8月躲债外逃,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汶上县公安局出具补充侦查说明,对郭某某逃跑前养牛场的经营情况,向**村5户借款、用牛抵账情况,及有无携款潜逃的状况等,只有郭某某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在认定郭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孟某某三人借款,归还其牛场经营期间向他人借款,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方面,也缺少证据证实。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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