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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启玲)(公开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女,彝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0********,云南省永平县**街镇**街村委**组,现住户籍地。因本案于2019年08月09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永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永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为获取非法利益,1982年以来,马义兴组织开始以民间借贷为名,以永平县龙街镇上村下组马义兴户、永平县龙街镇兴龙加油站等地为据点,以马义兴、郭某甲等人名义长期向永平县、漾濞县等地不特定的多人非法放贷。放贷后,马义兴纠集家族成员马义芳、郭某甲等人采取暴力、威胁,软暴力的方式,以“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胁迫逼债”“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手段肆意欺压、残害群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逐渐形成以马义兴为组织领导者,以马义芳、郭某甲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多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并实施了多起抢劫、强迫交易等案件,充分暴露出以犯罪嫌疑人马义兴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组织性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标志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该组织以马义兴家族关系为基础,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管理严密,骨干成员稳定。

该组织在马义兴的领导下,以永平县龙街镇上村下组马义兴户、龙街兴龙加油站等地为据点,网罗其家族亲属成员,采取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为组织成员配备交通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吃住等方式统一聚集,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经营、抢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强迫劳动、虚假诉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放贷、暴力、软暴力讨债、插手基层政权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服从命令、互相帮衬、互相包庇等不成文纪律规定。为便于实施非法讨债,马义兴准备交通工具给组织成员使用。为维系组织人员的稳定,马义兴要求组织成员给自己写保证;马义兴借款给组织成员并安排组织成员参与讨债偿还欠款;为组织成员定期发放工资等。为营造虚假正面形象,马义兴多次安排马红卫等人对借款人使用威胁、利诱等手段,胁迫借款人在新闻媒体采访时对马义兴进行虚假正面宣传,使马义兴从反面人物变为正面典型。

为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马义兴等人长期通过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以该组织势力为依托,长期对不特定人员非法放贷。非法放贷后,马义兴等人先后39次到永平县人民法院、漾濞县人民法院、大理市人民法院对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马义兴属职业放贷人。仅对目前扣押在案的书证进行梳理,马义兴非法放贷的人数达1899人次,金额达2955万余元。该组织非法放贷前期对不特定的多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讨债,逐渐对社会不特定人员形成了心理强制。对不特定人员形成心理强制后,该组织对多数人转为使用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继续非法讨债。该组织通过暴力、软暴力非法讨债,以非法经营、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强迫劳动、插手基层政权等违法犯罪形式非法巨额获利,为组织的活动提供经济支持;该组织还通过非法手段帮助组织成员赵品光选举上永平县龙街镇上村村委会主任,赵品光利用任上村村委会主任、支书的便利,多次以为马义兴和债务人调解债务为由帮助马义兴组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为马义兴组织成员在移民安置、低保户评定、工程施工等项目中提供帮助,为组织的活动提供经济支持。

马义兴等人通过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永平县称霸一方、为非作恶,肆意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马义兴组织胁迫逼债导致彭某某自杀身亡;因马义兴组织胁迫逼债数户农户住房被拆,造成农户居无住所;因马义兴组织胁迫逼债,数户农户由富变贫,甚至沦为建档立卡户;因马义兴组织胁迫逼债,多名被害人被迫背井离乡,外出务工偿还债务;因马义兴组织胁迫逼债,多名受害人被逼强迫劳动抵债;因马义兴组织肆意冲击派出所、肆意虚假诉讼,致使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受损、影响司法公正。马义兴、马义芳等人借助该黑社会组织影响,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为逃避处罚,马义兴等人采取对被害人、证人进行威吓利诱、毁灭证据的手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马义兴组织严重破坏了永平、漾濞等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二、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

1982年以来,马义兴组织以永平县龙街镇上村下组马义兴户、龙街兴龙加油站等地为据点,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胁迫逼债”“肆意认定违约”“套路贷”等方式强立债权,以组织成员马义兴、郭某甲等人名义经常性地向永平县、漾濞县等地不特定的对象非法放贷,放贷对象人数众多,放贷金额巨大,且大部分非法放贷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仅对扣押在案的书证进行梳理,马义兴非法放贷的人数达1899人次,金额达2955万余元。马义兴等人放贷后,先后39次到永平县人民法院、漾濞县人民法院、大理市人民法院对多名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马义兴属职业放贷人。马义兴组织长期非法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抢劫罪

1、为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马义芳、郭某甲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三天。在到羊街村箐口二组郭某乙户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强行进入郭某乙户,持刀对郭某乙威胁、殴打后,强行将郭某乙户圈里的猪、牛、骡子抢走并赶至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委会大村二组郭啟凤户。马义兴在郭啟凤户将郭某乙户猪、牛强行批价1600元,骡子批价1500元用于抵债。

2、为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马义芳、郭某甲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三天。在到羊街村箐口二组黄某甲户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强行进入黄某甲户,对黄某甲妻子鲁某甲威胁、暴力推搡后,强行将黄某甲户圈里的猪、牛抢走并赶至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委会大村二组郭啟凤户。马义兴在郭啟凤户将黄某甲户猪、牛强行批价后用于抵债。

3、为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马义芳、郭某甲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三天。在到羊街村箐口二组鲁某乙户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强行进入鲁某乙户,对鲁某乙暴力殴打后将鲁某乙六百元钱抢走,并强行将鲁某乙户圈里的一匹骡子、猪、羊抢走赶至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委会大村二组郭啟凤户。马义兴在郭啟凤户将鲁某乙户骡子、猪、羊强行批价后用于抵债。

4、为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马义芳、郭某甲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三天。在到羊街村满库下组字某甲户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强行进入字某甲户,对字某甲及其家人威胁、暴力推搡后,强行将字某甲户价值一万二千余元的牲畜和电视机一台抢至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委会大村二组郭啟凤户,马义兴强行将字某甲户牲畜和电视机批价抵债。期间,马义芳向字某甲强行索取400元费用。

5、为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马义芳、郭某甲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三天。在到羊街村左村组张某某户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对张某某暴力殴打后将张某某户价值七百元的一头猪抢至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委会大村二组郭啟凤户。

四、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

1、为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马义芳、郭某甲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三天。在到羊街村满库下组字某乙户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威胁后,强行将字某乙户价值八百余元的牲畜赶至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委会大村二组郭啟凤户,马义兴强行将字某乙户牲畜批价六百元抵债。

2、为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马义芳、郭某甲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三天。在到羊街村委会箐口二组黄某乙户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威胁后,强行将黄某乙户价值二千七百余元的牲畜赶至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委会大村二组郭啟凤户,马义兴强行将黄某乙户牲畜批价一千余元抵债。

3、为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马义芳、郭某甲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三天。在到羊街村满库上组段某某户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威胁后,强行将段某某户价值三百余元的牲畜赶至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委会大村二组郭啟凤户,马义兴强行将段某某户牲畜批价二百元抵债。

4、为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马义芳、郭某甲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三天。在到羊街村佳促组郭某丙户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威胁后,强行将罗某某户寄养在郭某丙户的一头骡子赶至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委会大村二组郭啟凤户抵债。

5、为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马义芳、郭某甲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三天。在到羊街村佳促组郭某丁户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威胁后,强行将郭某丁户价值300余元的一头猪赶走以22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丙妻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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