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临时羁押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2019年8月2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万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陈某甲怀疑自己女朋友陈某乙乱搞男女关系,在广东省佛山市**区**镇一出租屋门口陈某甲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打架,陈某甲受伤后陈某乙提出协商处理此事。2019年7月11日23时许陈某甲返回万载,2019年7月12日中午11时许,陈某乙约陈某甲至其父母位于万载县康乐街道**店里协商处理。陈某甲到约定地点时又被郭某某打伤,后陈某甲报警。2019年7月12日陈某甲因伤势过重入院治疗,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首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广东殴打陈某甲系对非法侵害的回击,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其次,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万载时虽然对陈某甲实施了推搡行为,但不能确定陈某甲的伤是在万载被打所致,不能排除其在广东就已受伤的可能性。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万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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