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州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年**月**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县,身份证号码362421********0810,汉族,初中肄业,货车司机,家住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吉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8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吉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6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赣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装满沙的赣D****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沿吉州区兴桥镇**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撞倒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重伤二级的重大交通事故。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严重超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安市公安局认定的严重超载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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