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性,1982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82082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五段****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5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辽宁华某律师事务所,高杨。
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8月25日上午,被害人张**(已故)、张*因不满位于锦州巿松山新区桃园村半山腰的自家土地拆迁补偿,阻拦锦州宝地集团桃源小镇建设施工方在自家被拆迁土地上施工并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锦州伟业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员工犯罪嫌疑人郭某派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某(未到案)等4人前去处理,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伙同刘某某(未到案)等4人到达纠纷现场后,犯罪嫌疑人刘某首先争抢被害人张某某手中锄头,被害人张某见状上前阻拦犯罪嫌疑人刘某,其他两名人员(目前不确定身份)在被害人张某身后用脚踹向被害人张某后腰等部位,将被害人张某踹到在地,被害人张某倒地同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带倒在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见状用手边砖头拍向被害人张某头部,造成被害人张某头部当场出血并失去反抗能力。被害人张某某(已故)、张某被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某(未到案)殴打后,犯罪嫌疑人郭某、彭某等人赶到现场,与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某(未到案)等4人将被害人张某某(已故)、张某强行塞进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的金杯面包车上,带至锦州巿松山新区桃园村桃源洞府后继续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并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某(已故)、张某人身自由长达2个多小时。2019年5月13号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辽希司鉴中心{2019}伤鉴字第3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张某1、张某外伤致第2、3腰推左侧横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2、张某外伤致头皮瘢痕属于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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