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9********,汉族,大学本科,住方城县**街道办**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村**组),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6月份,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李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贷款,李某某答应帮其问问贷款的事,后李某某通过关系找到方城县**银行贷款部经理郭某某联系贷款事宜,得知以贾某某(另案处理)的南阳市某甲公司可以贷款后,李某某又联系南阳市某乙公司负责人朱某某,请朱某某的公司为其担保贷款,朱某某同意为其担保。随后由李某某、张某某(南阳市某乙公司会计)、贾某某和郭某某对接贷款相关手续,后张某某、贾某某、李某某三人从中伪造南阳市某甲公司收支明细,南阳市某甲公司和南阳市某丙公司虚假的采购合同,于2018年6月7日从方城县**银行违法骗取贷款1500万元。2018年6月15日,南阳市某乙公司撤销担保申请,2018年6月21日,方城县**银行收回该笔1500万元的贷款。在张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一案中,郭某某作为方城县**银行业务部副经理,未能按照《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发放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违法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南阳市某甲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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