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19〕16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8********,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住北京市房山区**家园**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3日,自2019年10月8日至11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8日,2019年9月24日至10月8日,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4日16时许,吴某某、郭某某在房山区**街道**小区**室门口,对前来处理郭某某所报装修扰民警情的民警秦某某、王某某的处理意见不满,吴某某辱骂民警,并将秦某某有手咬伤,王某某脸部踢伤;郭某某阻止民警对吴某某控制并推搡民警。造成秦某某右手拇指指关节背侧片状皮肤破损、双手背散在分布的短条状表皮划伤多处等,造成王某某上唇口腔粘膜及下唇唇红均可见小片状破损,经法医鉴定均属于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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