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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某某虚假广告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曾任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仓储部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栋**房。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本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新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兴公司)工作期间,担任仓储部职员,负责为各门店配送蜂胶,帮助公司虚假宣传蜂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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