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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某甲)(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9********,初中文化程度,客运从业人员,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7月2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邓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因周某某的豫R****想出售,遂委托内乡宛运站客运部赵某某负责车辆售卖,同月受害人冀某某将三万元定金交由赵某某,赵某某开具定金收条,后吉某某伙同姬某某、王某某、万某某、郭某某闯入受害人吴某某家中,采取辱骂、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吴某某交出定金收条。吴某某迫于威胁交出定金条,不再购买豫R****。后王某某购买R****客运车辆,并入大集团。2017年10月1日大集团成员刘某某驾驶豫RB****以高某某拉客为由将高某某客运车逼停,并威胁高某某不能继续跑车。2017年10月2日大集团成员刘某某驾驶豫RB****载大集团成员惠某某、郭某某再次将高某某客运车逼停,并威胁该时间点不能再跑车。后高某某、刘某某在上午时间点不再跑车。2019年2月、5月,大集团成员郭某某以高哲客运汽车拉客,影响大集团利益为由数次在三孔桥外小铁路附近驾驶摩托车阻拦高某某客运汽车运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邓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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