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某甲)(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村民委*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日补查重报。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年**月**日,犯罪嫌疑人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丙向被害人王某借款14万元。20**年**月**日经**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丙于20**年**月**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害人王某本息17万元。后郭某甲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偿还被害人王某欠款,并故意隐匿财产。20**年**月**日,**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根据现有证据郭某甲持有的两张农业银行卡,从20******日至20******日期间虽有人民币38余万元进账,短期内又转出,此款系代销化肥的货款,不属于个人可以支配的财产不能证明其有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其是否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偿还被害人王欠款事实不清。

综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