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镇**村民委*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年**月**日补查重报。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年**月**日,犯罪嫌疑人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丙向被害人王某借款14万元。20**年**月**日经**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丙于20**年**月**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害人王某本息17万元。后郭某甲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偿还被害人王某欠款,并故意隐匿财产。20**年**月**日,**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郭某甲持有的两张农业银行卡,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间虽有人民币38余万元进账,短期内又转出,此款系代销化肥的货款,不属于个人可以支配的财产。不能证明其有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其是否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偿还被害人王某欠款事实不清。
综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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